当前位置: 首页 -> 培训动态 -> 基地建设 -> 正文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8 浏览次数:

宁财(行)发[2014]379号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10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要建立培训编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培训计划调整情况要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述三个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市、县(区)级。

第八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一般应选择在自治区内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确需在自治区外举办培训的,应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

第九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在培训机构举办培训,每次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00人。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严禁借培训之名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组织高消费娱乐或健身活动。培训期间不得发放消费品和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7日以内(含7日)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培训用餐应当安排自助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安排宴请。

第三章培训开支和结算

第十二条培训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团队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三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含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四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参训人员因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招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费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